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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办理手续须知
发表日期:2008-3-31

内资企业办理须知

内资企业手续办理须知


内资企业手续办理须知
·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其他规定
1
、投资性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2
、地产业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3
、生产型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
、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50万元人民币
5
、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30万元人民币
6
、咨询服务型企业:10万元人民币
7
、其他企业法人:3万元人民币
8
、股份制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9
、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5000万元人民
· 设立内资企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金千分之零点八收费,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
营业登记 240
变更登记 80
年 检 50
个体商变更登记 10
个体工商开业登记 20
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合作企业开业登记 240
· 设立内资企业的限期规定
1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分立、合并、迁移)、注销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申请。
2
、登记主管机关在决定受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私营企业变更在15日内,注销在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3
、凡是由我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若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下列期限内办理完毕。
a
、有限公司(含私营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b
、企业法人(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c
、企业营业登记(含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d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
、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其他有关文件:

a
、名称变更 提交新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全部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业务章
b
、注册地址变更 提交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c
、法定代表人变更 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d
、注册资金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有固定资产或实物投资的评估报告及确认证明;注册资金减少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承担债务担保责任的文件
e
、经营范围变更 增加经营范围时,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要提交行业部门审批文件
5)委托代理人证明
2
、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人代理证明
5)章程修正案
6)其他文件:即
a
、名称变更 提交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b
、注册地址变更 新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c
、法定代表人变更 提交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提交全体股东确认的新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提交股东会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在津暂住证复印件
d
、注册资本变更 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汽车出资的做产权过户;用实物固定资产投入增加注册资本时还需提交实物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注册资本减少时要提交公司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做出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并于90日后我局办理变更登记
e
、经营范围变更 增加经营范围时,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要提交行业部门审批文件
f
、变更股东 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签署的转股协议书,并载明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是说明;新股东对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确认文件;新股东对原章程修改文件
3
、申请变更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应决议
3)涉及修改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改正案
4)其他相应的文件、证件(参见企业法人变更)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表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局的清税证明及银行清户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全部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业务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委托人代理证明
2
、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税务局清税证明及银行清户证明
5)股东会决议
6)提交清算组织成立后起60日内登报三次的公告声明的报样,并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处理情况说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
、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
、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
、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
1)合伙企业:
a.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b.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报样
d.
国家工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及公章
2)独资企业:
a.
独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
独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报样
d.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
国家工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
、申请注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和剩余资产处理结果的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该报告的审计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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